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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某船舶公司诉大理市某港务管理站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
2024年12月17日 10:52
湖南某船舶工程公司与大理市某港务管理站签订了《船舶建造合同书》,约定由船舶公司为该港务管理站建造SHG1690海事监管艇一艘,合同总金额为89.86万元,分四期支付。合同签订后,该港务管理站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期、第二期款项62.929万元。后来,湖南某船舶工程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该港务管理站移交了船艇,并对船艇的相关驾驶及售后维护、保养等相关方面进行了现场培训。大理市某港务管理站同意接受,并对建造的SHG1690巡逻船各项性能与配置及技术资料进行了实船验收清点,均符合合同要求。但港务管理站接受船舶后,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三期、第四期款项合计26.958万元,湖南某船舶工程公司多次催收未果。
我所代理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后精准适用法律规定,在沅江市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,基于交付船舶存在的瑕疵,双方同意调减合同价款,并就调减后合同余款约定分期付款。此后,大理市某港务管理站按约履行了支付义务,该纠纷得到妥善化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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